(2014)铜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怀阁诉徐州市铜山区计划生育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阁,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铜行初字第6号原告李怀阁,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渠,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苗雷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经丰收,副局长。原告李怀阁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计划生育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怀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守东审 判 员 王孝峰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