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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怀阁诉徐州市铜山区计划生育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阁,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铜行初字第6号原告李怀阁,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渠,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苗雷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经丰收,副局长。原告李怀阁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计划生育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怀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守东审 判 员  王孝峰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