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3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祥秋、范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祥秋,范祥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527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颖,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可用,该社职工。被告:范祥秋,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范祥杰,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范祥秋、范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张超财人民陪审员 范兆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