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太民一初字第03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祥秋、范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祥秋,范祥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527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颖,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可用,该社职工。被告:范祥秋,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范祥杰,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范祥秋、范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张超财人民陪审员  范兆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