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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书贵审判员  吴健莉审判员  索如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一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