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立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庞启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庞启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立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觉锐,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启娟,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启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1413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是由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引起的侵权纠纷,而不是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将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建设施工类案件的管辖范围限定在合同纠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专属管辖和第五条指定管辖的规定,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不仅包括铁路建设施工的合同纠纷,而且包括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导致的侵权纠纷。本案属于因钦北铁路建设引起的侵权纠纷,属于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上诉人进行高铁施工改变排水管道导致被上诉人财产损失引起的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可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北海市海城区,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且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本案属于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庆强审 判 员 万德荣代理审判员 张意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颂景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