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段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