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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曹琼莺诉曹刚、周厚华分家析产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琼莺,曹刚,周厚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曹琼莺,女,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刚,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周厚华(系被告曹刚之母),女,193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琼莺诉被告曹刚、周厚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琼莺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琼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琼莺撤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曹琼莺负担。审判员 丁 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欣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