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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苏国安与王小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安,王小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苏国安,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河南人。委托代理人:金艳良,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小龙,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鄂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郭正桥,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苏国安诉被告王小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小龙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安撤回对被告王小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00元,由原告苏国安承担。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