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苏国安与王小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安,王小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苏国安,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河南人。委托代理人:金艳良,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小龙,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鄂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郭正桥,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苏国安诉被告王小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小龙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安撤回对被告王小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00元,由原告苏国安承担。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