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豫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陆光年与陆永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光年,陆永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豫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陆光年被告陆永生原告陆光年与被告陆永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系被告为案外人王恒模担保向原告借款所成纠纷。案外人王恒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司法部门处以刑事处罚。现原告在未有向执行部门申请执行前提下向被告主张保证责任,程序存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光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依法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