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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顾建荣与吴江市环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荣,吴江市环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411号原告顾建荣,男,汉族,1960年8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海花,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环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红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荣与被告吴江市环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3300元(由被告吴江市环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预付),合计3325元,由原告顾建荣负担。审 判 长  陆明荣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骆 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沈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