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隆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顾建辉与被告王晓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辉,王晓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隆民初字第60号原告:顾建辉。被告:王晓兰。原告顾建辉因与被告王晓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颜海英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在隆化镇广场南经营隆城宾馆,找到原告为其制作二楼立面牌匾、室内外广告布、门牌、玻璃刻字等。制作完成后,被告尚欠原告制作款34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2013年6月16日前还清,如违约按每延迟一个月支付30%违约金。后经多次索要,至今仍欠950元,故要求被告给付欠款950元,并给付违约金6120元,合计707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在原告处制作牌匾、广告布、门牌、玻璃刻字等,欠原告制作款3400元,并于2013年5月1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被告于2013年6月16日前还清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每延迟一个月按欠款30%支付违约金。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制作款95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顾建辉与被告王晓兰达成的牌匾等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为被告完成承揽事项,被告即应按约给付价款。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顾建辉制作款人民币9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晓兰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