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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中民初字第13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伟俊投资基金等与蔡强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玮俊投资基金,伟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蔡强,罗红洲,周振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民初字第13861号原告玮俊投资基金,住所地香港金钟夏壳道18号海富中心二期13楼。法定代表人林清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武能,北京陈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浩,北京陈武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伟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金钟夏壳道18号海富中心二期13楼。法定代表人林清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武能,北京陈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浩,北京陈武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强,男,1963年8月9日出生。被告罗红洲,男,1952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周振强,智利籍,住智利圣地亚哥市QuintaNormal区LAPlaza大街49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玮俊投资基金(原名称为伟俊投资基金,于2012年10月25日变更为现名称)、伟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强、罗红洲、周振强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玮俊投资基金、伟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玮俊投资基金、伟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玮俊投资基金、伟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0元,由玮俊投资基金、伟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刘 佳代理审判员  吴 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