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勇与王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王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李勇。被告王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王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衷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