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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勇与王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王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李勇。被告王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王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衷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