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行非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崔北玉,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怀行非审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常守本,主任。被执行人:崔北玉,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薛花,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怀行征决(2013)第16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怀行征决(2013)第16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怀行征决(2013)第16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明审 判 员 郭 祥代理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建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