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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中商初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泰州市万丰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诚信化工有限公司、周忠平、陈冬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泰州市万丰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诚信化工有限公司,周忠平,陈冬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中商初字第01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路15号。负责人宋建中,行长。被告泰州市万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镇高永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佩。被告泰兴市诚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泰兴镇江平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周忠明。被告周忠平。被告陈冬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告泰州市万丰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诚信化工有限公司、周忠平、陈冬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泰州市万丰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诚信化工有限公司、周忠平、陈冬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02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32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茂林代理审判员  陈霄燕人民陪审员  马华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