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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立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罗荣贵与宜良县红星兄弟纸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立民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荣贵,男,汉族。上诉人罗荣贵因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4)宜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认为,二审生效判决已明确:“本院对是否应由红星公司申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罗荣贵各项费用不作评判。”并没有违反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以原审被起诉人宜良县红星兄弟纸业有限公司已经申报获得了本应由其所得的工伤基金,但公司拒不支付其,为此而提起诉讼。就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4)宜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杨敏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