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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民初字第0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杨美兰与永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兰,永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0369号原告杨美兰,女,汉族,1965年4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徐立,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负责人张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兰诉被告永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美兰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美兰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美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丽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