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巴民初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昆山国雄搬运装卸服务部与昆山市德鑫货运有限公司、盐城市安成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国雄搬运装卸服务部,昆山市德鑫货运有限公司,盐城市安成运输有限公司,陈小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巴民初字第0135号原告昆山国雄搬运装卸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开发区东岳路501号,组织机构代码73784986-9。法定代表人彭继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青峰,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莹,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德鑫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西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6988739-2。法定代表人束从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惠明。被告盐城市安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政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3702555-2.法定代表人孙成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小军。原告昆山国雄搬运装卸服务部与被告昆山市德鑫货运有限公司、盐城市安成运输有限公司、陈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德鑫货运有限公司、盐城市安成运输有限公司、陈小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国雄搬运装卸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德鑫货运有限公司、盐城市安成运输有限公司、陈小军的起诉。审 判 长 沈中昊人民陪审员 陆美华人民陪审员 姚雪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晓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