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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民初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连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0370号原告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明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