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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雷波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均诉被告吉克里古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均,吉克里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雷波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杨小均,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被告吉克里古,女,彝族,1984年5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小均诉被告吉克里古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小均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杨小均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江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