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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张民初字第0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张扬与朱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张民初字第0527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男,汉族,1989年7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苏铭。被告(反诉原告)朱某,男,汉族,1976年4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杨理科。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朱某劳务合同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朱某亦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张某申请撤回本诉,朱某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某撤回本诉。二、准许朱某撤回反诉。本诉诉讼费减半收取75元,由张某负担;反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47元,由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恒俊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人民陪审员  黄立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云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