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三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0325号原告:何××,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宋××,女,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何××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