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倪海浪与王业功、李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海浪,王业功,李翊,杭州川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上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倪海浪。委托代理人:杨斌。委托代理人:牛金元。被告:王业功。被告:李翊。被告:杭州川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业功。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海浪与被告王业功、李翊、杭州川韵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海浪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5185元,减半收取1259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592.5元,由原告倪海浪负担。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杭 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