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上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倪海浪与王业功、李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海浪,王业功,李翊,杭州川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上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倪海浪。委托代理人:杨斌。委托代理人:牛金元。被告:王业功。被告:李翊。被告:杭州川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业功。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海浪与被告王业功、李翊、杭州川韵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海浪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5185元,减半收取1259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592.5元,由原告倪海浪负担。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杭 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