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攸法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尹雀华与攸县工伤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雀华,攸县工伤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攸法行初字第77号原告尹雀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委托代理人蔡三军,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住所地:攸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陈昆,该局局长。原告尹雀华与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雀华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雀华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雀华撤回对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雀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爱云人民陪审员 罗祖武人民陪审员 陈冬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艳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