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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钟振强诉张子霞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钟某某,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康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月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