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37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芷桂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芷桂玲,许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3717号申请执行人芷桂玲。委托代理人何昌军(特别授权),男,1991年9月24日生,汉族,电话:。被执行人许铁军。关于芷桂玲与许铁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开民调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违约金12500元,执行费83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汤雪飞执行。执行中,本院执行交付申请人33925元,余款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底前结清,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胡洪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