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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23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 领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