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金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46号申请人魏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金某,男,1981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0)乐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金某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魏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3360元,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336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乐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