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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田孟军与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孟军,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12号原告田孟军,住址湖北省蕲春县。被告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长兴大厦B座28楼整层。法定代表人许斌。被告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明社区楼明路口陈文礼工业园B3栋一楼A区二楼区。代表人包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孟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行成(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