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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后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邰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后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邰某。委托代理人张恩金。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邰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陈继一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奚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