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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孟祥意诉安国镇政府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意,沛县安国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孟祥意被告沛县安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安国镇。委托代理人张洪波委托代理人毛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意诉被告沛县安国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意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沛县安国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祥意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意撤回对被告沛县安国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孟祥意负担。审 判 长  马道文人民陪审员  苏瑞珍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战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