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蔡海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海斌,张瑞如,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3604号申请执行人蔡海斌。被执行人张瑞如。被执行人王旭。关于蔡海斌与张瑞如、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皋民一初字第0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给付的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逐步偿还,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高国圣执行员 张 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