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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蔡海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海斌,张瑞如,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3604号申请执行人蔡海斌。被执行人张瑞如。被执行人王旭。关于蔡海斌与张瑞如、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皋民一初字第0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给付的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逐步偿还,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高国圣执行员  张 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