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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陈庆环与孟庆梅、张雪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环,孟庆梅,张雪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766号原告陈庆环。委托代理人祖平,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梅。第三人张雪红。委托代理人齐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环与被告孟庆梅、第三人张雪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50元,退回原告1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