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陈庆环与孟庆梅、张雪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环,孟庆梅,张雪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766号原告陈庆环。委托代理人祖平,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梅。第三人张雪红。委托代理人齐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环与被告孟庆梅、第三人张雪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50元,退回原告1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