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执民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孟琴森与何荣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孟琴森,何荣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孟琴森,农民。被执行人:何荣玮,农民。本院在执行孟琴森与何荣玮(2014)台三执民字第20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何荣玮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并查明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台三执民字第202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顾安宇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赖军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