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理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刘自尧诉会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尧,会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会理行初字第5号原告刘自尧,男,192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退休干部。被告会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会理县城关镇顺城路。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原告刘自尧诉被告会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自尧于2014年2月21日以诉讼请求未明确具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自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自尧负担。审 判 长 杨玉林人民陪审员 刘文伟人民陪审员 刘绍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