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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传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传安,张延泰,高国祥,潍坊立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王传安。被申请人张延泰。被申请人高国祥。被申请人潍坊立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延泰。申请人王传安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款113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