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传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传安,张延泰,高国祥,潍坊立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王传安。被申请人张延泰。被申请人高国祥。被申请人潍坊立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延泰。申请人王传安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款113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