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张业斌与淄博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斌,淄博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791号原告张业斌。被告淄博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齐盛花园小区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业斌诉被告淄博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业斌负担。审 判 长 薛海涛审 判 员 孙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