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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戚执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徐平南、祁燕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戚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平南,祁燕平,刘毅,卢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戚执字第290-3号申请执行人徐平南,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常州市XXXX大酒店职员。申请执行人祁燕平,女,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刘毅,男,1986年2月22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卢荣,女,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徐平南、祁燕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戚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毅、卢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50000元,案件执行费523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毅、卢荣所有的位于常州XX公寓11幢1503室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经过三次公开拍卖,最终该房屋以41万元的价格竞拍成交,扣除评估费5160元和我院受理的刘毅、卢荣作为被执行人的三个案件的执行费,其中(2013)戚执字第226号案件执行费513元,(2013)戚执字第227号案件执行费865元,(2013)戚执字第290号案件执行费5233元,共计人民币6611元以及该房屋的抵押贷款费用为277575.94元,剩余的款项为120653.06元。本院受理执行的三个案件的立案标的额分别为(2013)戚执字第226号案件40842.5元、(2013)戚执字第227号案件64337.5元、(2013)戚执字第290号案件350000元以及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申请参与分配的标的额为280000元,合计总标的额为735100元,受偿比例为0.16413。因此本案的受偿金额为57445元,对于292555元未受偿部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本院作出的(2012)戚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相继光执行员  谢国富执行员  严琪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