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纪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017号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哲。委托代理人郑国凡,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志杰,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纪平。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043.50元、违约金904.50元。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董正军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国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纪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王纪平自2008年4月至2013年4月止拖欠2,043.50元物业服务费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接收了其购买的房产后未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纪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8年4月起至2013年4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043.50元、违约金904.50元,合计2,948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纪平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董正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