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姚家琼与福州市闽江下游管理处、永春县恒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方华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家琼,福州市闽江下游管理处,永春县恒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方华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