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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刘国祥、孙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华,刘国祥,孙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55号原告王秀华,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国祥,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艳杰,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华起诉被告刘国祥、孙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华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00由原告王秀华承担。审判员  赵晶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