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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民一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2296号原告张某某,女,1955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1955年7月29日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