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登民一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2296号原告张某某,女,1955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1955年7月29日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