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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刑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彭月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月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818号罪犯彭月林。因犯盗窃罪于一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被湖南省原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服刑期间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因病保外就医。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2)株中法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月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合并原犯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四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2)湘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六年六月六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一○年七月二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四年八月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彭月林自2010年获得减刑以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毛绒公仔缝制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至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5.5分。考核截止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154.8分。2012年一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季度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彭月林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月林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月林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九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