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郝自玉与李运红、李井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自玉,李运红,李井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117号原告:郝自玉。委托代理人:李龙胜,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运红,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华寺村委会后李自然村25号。被告:李井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自玉诉被告李运红、李井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返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郝自玉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