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2与李×1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李×1,女,2009年4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福×,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被告李×2,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诉被告李×2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包明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