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林敏等与陈惠国(之二)返还款项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敏,童惠荣,陈惠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敏,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包谊锦、吴翔,均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童惠荣,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包谊锦、吴翔,均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惠国,女,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郭雄生,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林敏、童惠荣因与被申请人陈惠国返还款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敏、童惠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超出陈惠国的诉讼请求。(二)林敏、童惠荣已按照陈惠国的指示完成委托事项,且未收取好处,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投资损失。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错误。(三)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陈惠国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林敏、童惠荣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本院认为:陈惠国和林敏之间没有具体的书面约定,但林敏在客观上收到了陈惠国的款项。林敏主张系陈惠国通过林敏账户支付给昌顺捷五富通林业有限公司的投资款,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在陈惠国要求林敏偿还款项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令林敏及其配偶童惠荣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林敏、童惠荣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林敏、童惠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敏、童惠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修凯审 判 员 陈少林代理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