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普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齐松平与张信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松平,张信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普民初字第34号原告齐松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中沙潭*弄*号。被告张信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维。原告齐松平诉被告张信忠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齐松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向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付 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