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舟普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齐松平与张信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松平,张信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普民初字第34号原告齐松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中沙潭*弄*号。被告张信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维。原告齐松平诉被告张信忠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齐松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向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付 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