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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泊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泊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若菊,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少,婚后双方无共同语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魏文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