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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州民申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葛长发与伊宁县砖厂、李林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葛长发,伊宁县汇华砖厂,李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州民申字第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葛长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伊宁县汇华砖厂。负责人:马波,该砖厂业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林。再审申请人葛长发因与伊宁县砖厂、李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县人民法院(2013)伊县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葛长发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欠我的垫付款、欠款、违约金等共计26572元,但一审法院只调解了4500元。2、调解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我是迫于无奈才签的字,并非本人真实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本案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于2013年3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给当事人葛长发、伊宁县汇华砖厂、李林送达,而葛长发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出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间,葛长发已丧失申请再审权,故葛长发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长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正志审判员  赵冬迪审判员  汤宜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