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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君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单xx诉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xx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xx,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xx供电局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单xx,男,195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x区xx镇君山xx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胡英刚,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xx供电局,住所地岳阳市xx区xx电力大楼。负责人刘x,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xx诉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xx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xx于2014年2月21日以因特殊情况出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xx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单xx负担。审判员  黄天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伏敬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