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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96号原告纪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系河北正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纪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峰 来源: